轉售預售屋獲利者,應記得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5月份即將辦理的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跑,民眾今年如有買賣預售屋賺取差價者,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隨著房市熱絡,房屋之相關交易更趨多元,預售屋建造期間,個人買賣預售屋交易,為一種權利之交易,係屬「房地產權登記權利」之買賣,該項買賣如有差價者,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出售年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情形,買賣雙方均應保存交易原始契約,以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應依規定誠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以前年度買賣預售屋獲利尚未申報者,仍請儘速辦理補報,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侯股長06-2223111轉8040
  彙總編號:1000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