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所得應確實依規定辦理扣繳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扣繳義務人給付薪資所得應確實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現行「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扣繳率為6%;超過基本工資1.5倍者,應全數按扣繳率18%扣繳。
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居住者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或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又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4、5條規定,薪資受領人已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所列之扣繳稅額,扣取稅款,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103年度起扣點為69,501元);薪資受領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5%,惟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金額扣取5%,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03年度為69,501元),免予扣繳。
該所呼籲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確實辦理扣繳,以杜勞資爭議,並免因違反扣繳規定而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蔡聰慶,電話:04-22612821轉209)

更新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