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經拆除完成後,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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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經拆除完成後,應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註銷稅籍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拆除應於拆除完成後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稽徵機關申報註銷稅籍,經稅捐機關派員現場勘查拆除屬實後,自申報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並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有辦理保存登記的房屋,可依據建物滅失證明追溯認定拆除時間並停止課徵房屋稅,若無其他相關可追溯認定拆除時間的證明資料或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經派員現場勘查屬實者,依規定應以申請日當月份起才能註銷房屋稅籍並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屋拆除後,應立即申報拆除註銷房屋稅籍,才不會多繳房屋稅,有保存登記的房屋也請向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滅失登記,以保障自身權益。若您有任何疑問者,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