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戶籍全部遷出,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若戶籍全部遷出,不可以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法規定,自用住宅用地必須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工作或是為了子女教育就讀學區之學校,而將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之戶籍全部遷出,實際仍居住該地,但仍不符合稅法規定,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務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將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何1人在原戶籍內,該處地價稅始可繼續享用優惠稅率。若戶籍無法保留合法設籍人,務必要在30日內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您對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歡迎上該局網站(網址為:www.pttb.gov.tw)瀏覽相關資訊,或可撥打該局客服專線0800878989洽詢。

更新日期: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