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買賣成屋及轉讓預售屋之獲利所得,應主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健全房市政策,自去年底已著手蒐集轄區內房價高漲地區短期買賣不動產或預售屋轉讓之成交資料,並陸續發交各分局、稽徵所展開查核。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已就轄內高雄市美術館、農十六等地區預售率達30%以上之建案,請建商提供預售屋轉手資料外,另針對2年內轉手逾3次之成屋,其各次移轉實際成交價格等展開查核,共計鎖定43件交易案件追查,截至目前為止已查獲97至98年度交易案件違章8件,短漏報所得額4,006萬元、補稅1,419萬元,而99年度出售的成屋及預售屋,因要等到今(100)年5月報稅時才申報,故預計6月起陸續展開第二波清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不論買賣成屋或轉讓預售屋權利,只要實際有獲利所得,就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再次提醒,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在5月開始申報,納稅義務人因買賣成屋及轉讓預售屋實際有獲利所得,應主動併入列報為財產交易所得;至98年度以前成交並獲取所得者,在國稅局尚未調查前,亦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如對補報綜合所得稅有任何疑問,可以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綜合所得稅課(股)洽詢,該局同仁都會熱忱協助。【#221】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安巧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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