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自用住宅用地,如欲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配偶相互贈與自用住宅用地,如欲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重新申請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因配偶相互贈與而移轉,其用途雖未改變,但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原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對新所有權人無法一體適用,還須視新所有權人是否符合以下要件並申請後才能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二)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三)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該局呼籲,倘新土地所有權人欲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則自次年期開始適用。  

  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2014/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