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廟、教堂用地興建前也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寺廟、教堂用地興建前也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其所有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寺廟用地,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申請免徵地價稅。 申請寺廟或教堂用地的土地,須登記在寺廟或財團法人名下,才得以適用免稅規定,土地如為私人所有,縱使供寺廟或教堂使用,仍不符合免稅規定,另經辦妥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之宗教團體,所取得為興建教堂、寺廟等之用地,在興建前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檢附寺廟或教堂興建計畫書及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建築執照影本,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亦有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寺廟或教堂用地,在興建前已依上述規定申請核准免徵地價稅,但建築執照核發後逾期未開工,執照經作廢者,視同未興建,應恢復徵收,並補徵原免徵稅額,或建築執照核發後已動工興建,但逾主管機關核定之建築期限仍未完工,應自主管建築機關核定之次年起恢復徵收。 寺廟或教堂用地之申請須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免稅,納稅人若符合條件,必須把握前述申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益。 如民眾對地方稅尚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地方稅務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稅務專線82261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