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與重購土地者非同一人,無法辦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在2年內重購者,可以申請就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適用該退稅規定要件之一,需出售與重購土地者為同一人。

 該處特別舉例說明,若是先生賣自用住宅用地後,再以太太的名義購買另一處,因其出售與重購土地者,並非同一人,無法辦理退稅。

 該處提醒民眾,欲申請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於買賣房屋土地前,務必注意適用退稅規定的要件,以免平白喪失退還土地增值稅的機會。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