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自用住宅用地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重新申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自用住宅用地按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應重新申請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於買賣、繼承或贈與等方式移轉登記後,土地所有權人即變更,則地價稅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以一處為限。

  該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在辦妥土地移轉登記後,若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者,請記得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適用。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