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使用牌照稅4月1日開徵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3年使用牌照稅4月1日開徵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103年自用車、機器腳踏車全期及營業車上期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已寄送完畢,繳納期間為103年4月1日至4月30日,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請於繳納期間內向該處或所屬13個分處、該處駐臺北市區監理所及士林監理站牌照稅服務櫃臺申請補發,並如期繳納,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

該處表示,為方便民眾繳納稅款,已提供多項繳稅管道,除可利用長期約定轉帳方式繳稅外,納稅人收到稅單後,可持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及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或以自動櫃員機繳納,亦可利用信用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透過電話語音、網際網路轉帳繳納稅款,或以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繳稅;除信用卡繳稅手續費之收取標準需洽發卡機構外,其餘繳納方式均免收手續費。

該處提醒民眾,逾期繳納使用牌照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5%。因此,收到繳款書應儘速繳納,以免逾期使荷包受損,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稅捐分處洽詢,也可至該處網站(網址:http://www.tpctax.taipei.gov.tw)查詢或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分機181或182詢問。

更新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