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私有供道路使用之土地其土地增值稅徵免疑義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移轉私有供道路使用之土地,要不要繳交土地增值稅的問題。該局特別做出說明: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如係留供將來各公用事業機構、各該管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取得者,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移轉之土地如符合該規定,需於辦理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時,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等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但都市計畫外供道路使用之土地,則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移轉,則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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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