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業者應繳納營業稅外,還須代徵娛樂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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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業者應繳納營業稅外,還須代徵娛樂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目前娛樂稅法規定,娛樂業者代徵的項目共分為六大類:(一)電影(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四)各種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KTV、卡拉OK、電動玩具、電腦遊戲機台、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等,也就是說這六大類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還要再代徵娛樂稅,這點是與其他行業如買賣業者不同之處。

該局進一步說明,娛樂稅屬於地方稅,為基隆市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之一,現行娛樂業者除課徵營業稅外,尚須代徵娛樂稅,故娛樂稅在性質上屬於特種銷售稅,營業人凡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舉辦有價娛樂活動等,應就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娛樂稅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即一般消費者,因無特定對象,所以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如有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事前向該局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之手續。如您尚有疑問,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撥24286030轉30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基隆市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