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年度中房屋買賣移轉過戶,房屋稅應由誰負擔?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計課徵,課稅期間是從前1年的7月1日起算至當年6月30日為止,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稅務局指出,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在當月16日以後申報者,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

  稅務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王小姐在102年3月8日將坐落於北屯區的房屋賣給李先生,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稅捐稽徵機關在受理時就會即予核算王小姐自101年7月至102年2月共計8個月應負擔的房屋稅,先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小姐,等王小姐繳納後,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李先生則應負擔102年3月至6月共4個月的房屋稅。

  民眾如有其他任何地方稅疑問,歡迎向稅務局洽詢,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