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貼用印花稅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買賣)及安裝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係屬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對印花稅之核課有疑義或不清楚,歡迎洽詢稅務局及各分局,相關服務電話如下: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3326181分機2447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8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3800072分機106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4781974分機106

更新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