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憑證具有兩種以上性質,稅率不同者,應按較高之稅率計算稅額,貼用印花稅票。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契約書中包含器材之採購(買賣)及安裝兩部分之概括承攬(統包)工程合約,係屬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依印花稅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以承攬契據較高之稅率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1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對印花稅之核課有疑義或不清楚,歡迎洽詢稅務局及各分局,相關服務電話如下: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3326181分機2447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8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楊梅分局:3800072分機106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4781974分機106
更新日期: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