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利用自宅從事家庭副業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個人利用自宅從事家庭副業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關於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較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十優惠。 稅務局並進一步說明,個人利用自用住宅從事理髮、燙髮、美容、洋裁等家庭手工藝副業,未具備營業牌號,亦未僱用人員,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該房屋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該房屋之基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亦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187,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解答。

更新日期: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