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重購退稅換屋,不限1次!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善用重購退稅換屋,不限1次!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原出售舊屋之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的餘額,其不足支付新屋土地地價之數額,可以向原出售地的稅務局申請退還原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表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稅,並無次數之限制,不少民眾誤以為只能申請1次,因此喪失了重購退稅的權益,另要特別提醒民眾,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很多換屋者申請重購退稅後,常常忘了5年列管期間規定,導致被追補已退的土地增值稅,白忙一場!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

更新日期: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