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超過一處,可由夫妻或未成年子女共同擇定!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超過一處,可由夫妻或未成年子女共同擇定!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行政院於103年1月13日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超過一處者,改由共同擇定,如未擇定,以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與修法前以夫(贅夫以妻)之戶籍所在地認定,更符合性別平等精神。

舉例說明,張先生與張太太及未成年小孩各有1棟房屋,因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只能一處,修法前以張先生戶籍所在地為優先適用,修法後可由他們三個人共同協議擇定一處申請,如未擇定,再依他們三個人申請當年地價稅最高者認定。

該局提醒民眾,修法後提供更多選擇,請妥善運用,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以直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

更新日期: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