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土地合併後出售,其中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係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使用執照或地政機關所核發之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基地地號為準,惟該筆土地如先前有與其他土地合併,其中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部分,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舉例來說,陳先生原擁有A地號土地,屬房屋建築基地,後又購置鄰地B地號,出售前將B地號土地合併至A地號土地,惟B地號土地合併前非建物權狀、使用執照或建物勘測成果表所載之房屋坐落基地號,亦非供主建物出入通道使用之土地,雖出售前已合併成為A地號土地,該部分土地仍不能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民眾若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

更新日期: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