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

(臺中訊)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於基準日之後始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地價稅稅務機關仍會向原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因此在年度中若有買賣房地產時,雙方宜事先約定好此部分稅捐之歸屬負擔。

  該局進一步呼籲,為維護您的權益,如有符合自用住宅規定,而尚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者,請記得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分局)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享受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您有地方稅捐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就近到該局所轄分局查詢。

更新日期: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