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不代表土地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房屋按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不代表土地可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接獲民眾詢問為何自己的房屋係以住家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地價稅卻無法申請按自用住宅稅率核課。

該處解釋,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申請要件為:(1)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2)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3)土地上的房屋是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4)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5)都市土地面積以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以7公畝為限。

而房屋稅課徵稅率分為住家用、非住家非營業用及營業用3種,係以房屋實際使用情形來做為課徵依據,並無戶籍登記、所有權人、出租與否、一處(棟)及面積之限制,故無論為自住或出租他人作住家使用,皆屬住家用性質,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致與地價稅產生差異。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該處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