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符合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3年發生之繼承案件,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扣除額之金額符合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調整之規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四捨五入。
    現行不計入遺產總額及各項扣除額之金額,調整基期為95年,適用之94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2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比較,上漲幅度為10.88%,已達10%以上,故財政部公告按上漲程度調整如下:
    (一)不計入遺產總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由80萬元調整為89萬元。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二)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由445萬元調整為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由111萬元調整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557萬元調整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由45萬元調整為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由111萬元調整為123萬元。
  (提供單位:營所遺贈稅股 林素杏 電話:04-23051116#107)

更新日期:2014/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