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是否得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公眾通行之法定空地,是否得免徵地價稅?

近期有民眾詢問:自家門前留設之空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為何要課徵地價稅?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由於建築相關法令之規定,在興建房屋時,必須留設「法定空地」,即使是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屬法定空地之範圍,仍不能適用減免地價稅之規定。 該局呼籲民眾,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法定空地,雖不能免徵地價稅,若該筆土地為房屋基地並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則可視為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民眾如果要申請適用本項優惠稅率,應於當年度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請利用稅務專線:03-8226121地價稅股分機182-187、玉里分局:03-8882047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