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停車使用之建物,可否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供停車使用之建物,可否免徵房屋稅?

(臺中訊)很多民眾認為供停車使用之建物皆可免徵房屋稅,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依目前房屋稅作業相關規定,只有在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僅為利用原有空間停放車輛使用而未收取費用或未出租或由所有權人按月分擔水電、清潔、維護費而非營業者,才可免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諸如地上之立體停車場及營利事業所有地面上專供員工停車使用之建物,如未收費則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另外一般住宅地面上之建物停車空間亦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如有按車收費、出租或為營利事業業務所需與營業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則不論是否有收費,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因此供停車使用之建物,應視其實際使用情形來決定應否課徵房屋稅及其課徵稅率。

  民眾如果有稅務相關問題,歡迎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