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不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仍應繳納半數稅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人不服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依法提起訴願仍應繳納半數稅額,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 納稅人不服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依法申請復查,惟經復查決定後如仍不服而提起訴願,應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半數或提供相當的擔保,否則仍會移送強制執行。   納稅人常誤以為對核定的稅捐處分不服,已依法提起行政救濟,得等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後,再繳納應納稅款;事實上依稅法規定,提起訴願前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稽徵機關仍須移送各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溫馨提示納稅義務人,對於提起訴願之行政救濟案件,仍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先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徒增困擾。   撰寫人:賴秀燕 聯絡電話:(037)331900-725

更新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