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收受匯票、本票及支票所出具之收據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一般收到銀錢所書立之收據,按規定應貼用印花稅票,但對方如以匯票、本票及支票方式支付時,所書立之收據則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凡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所書立之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應按銀錢收據千分之四稅率貼用印花稅票。但如收到票據並在所書立之收據上載明該票據名稱及號碼,則可免貼用印花稅,如未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時,該收據則仍屬銀錢收據範圍,應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民眾,收受銀錢時,可請對方多利用票據支付價款,以節省印花稅。

更新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