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如持法院判決書者可免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如持法院判決書者可免納印花稅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持憑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時,因非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可免貼繳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提醒,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所立契據,持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時,應依契約金額貼繳千分之一印花稅。但若持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該項憑證非經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之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之課徵範圍。至於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之憑證,如持憑向地政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仍應繳納印花稅。

更新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