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內移轉之農地須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書才能免課徵奢侈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二年內移轉之農地須申請農業使用證明書才能免課徵奢侈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之農業用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規定而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儘速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土地農業使用證明書,留供國稅稽徵機關查核,作為排除奢侈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俗稱奢侈稅) 第5條規定,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特種貨物稅之範圍。所以民眾買賣不動產符合上開條款經稅務局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於國稅局查核時,出示稅務局核發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應提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可排除課徵奢侈稅。 聯絡人:張郁翎  電話:334016 

更新日期:201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