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新取得之土地,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新取得之土地,須重新提出申請才可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土地因辦理買賣、繼承、贈與等房地移轉後,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於移轉前係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新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卻不知重新申請按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致地價稅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當年度應納稅額增加。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及地上之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核准面積都市土地以300平方公尺為限,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為限;另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1處為限。       該局提醒納稅人,新取得土地或申請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如民眾如想多瞭解地價稅相關規定,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