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得免徵地價稅,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不適用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得免徵地價稅,但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不適用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私有土地,若無償提供公眾通行作道路使用,可向土地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惟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則無減免地價稅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現況有許多既成道路及私設巷道,因政府無預算可辦理徵收,該土地雖為私人所有,然實際現係作為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土地,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明定,該類土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但部分私設巷道之土地,係房屋建築時所預留之法定空地,雖係供道路使用,仍須繳納地價稅。     該局特別叮嚀納稅人,上述土地不論是符合免徵地價稅規定,或是符合按千分之二稅率減免地價稅規定,均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才能於當年度適用優惠稅率,如果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因此請民眾記得要在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自身權益受損。     民眾對地價稅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向該局,歡迎您多多利用財稅局電話:總局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分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

更新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