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申請工業用地應檢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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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申請工業用地應檢附證明文件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行政院於103年1月13日院臺財字第1020060316C號函發布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對其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原修正前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按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使用計畫書圖或工廠設立許可證及建造執照等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現為配合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已修正為應檢附建造執照及興辦工業人證明文件;建廠前依法應取得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文件。其已開工生產者,應檢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納稅人,申請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請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