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土地在土地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原則上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土地在土地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原則上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03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0200222290號函規定,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認定,原則上以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記載之基地地號為準;如果建物基地之土地與相鄰未經申請建築土地合併者,該相鄰土地如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縱然因為土地合併而併入建物基地地號,仍然不認屬於自用住宅基地。     該局進一步表示,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如為土地所有權人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之使用確屬不可分離,才可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特別提示納稅義務人,已興建完成之建物,基地本來就有獨立出入通路等供自用住宅使用,無取得相鄰土地以供出入通路使用之必要,則新取得相鄰土地只與該建物基地合併使用,尚無使用上確屬不可分離之情事,故日後同時移轉予他人,非屬建物基地之土地,新所有權人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歡迎您多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