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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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公共設施保留地亦可申請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同法第17條之規定外,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六,雖較一般用地稅率低,惟仍較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稅率千分之二為高,故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被徵收前,其地上房屋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可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以節省稅負。       您如想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請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