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順序可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適用順序可由納稅人自行選擇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行政院於103年1月13 日院臺財字第1020060316C號函發布修正土地稅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針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相關規定已作出修正,土地所有權人如擁有多筆房地,且分別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因為僅能以一處為限,未來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超過一處之自用住宅用地時,應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未擇定時,則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順序;又其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時,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時,才由稽徵機關以所有土地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該局同時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面積超過土地稅第17條規定面積,即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 地面積700平方公尺,其適用順序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擇定,未擇定時則依該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的順序適用。       本局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有前述情況,記得填寫適用順序申明書,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土地稅相關法令,歡迎您多多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76969,或撥打總局電話3620909分機811、814至817、民雄分局2260505分機111至116查詢,或上http://www.cyhtax.gov.tw/查詢。

更新日期:2014/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