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使用印花稅票,將被處以20倍至30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重複使用印花稅票,將被處以20倍至30倍罰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或業者因不諳法令,將已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不動產移轉契約或承攬契約上,一經查獲將按情節輕重,依照重複使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印花稅票是繳納印花稅的憑證,若重複使用即屬逃漏印花稅。而且印花稅屬輕稅重罰,切勿投機取巧,因小失大。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6624146分機402洽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第四股,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