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始可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應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始可免徵地價稅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納稅義務人需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可免徵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地政機關將相關資料通報地方稅務局,該局即會主動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如該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嗣後變更為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則應由納稅義務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免徵地價稅;逾期提出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免徵。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