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附設卡拉OK供消費者唱歌,縱使未另外收費,仍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餐廳附設卡拉OK供消費者唱歌,縱使未另外收費,仍應課徵娛樂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放映電視銀幕設備,係視聽中心之一種,屬於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其娛樂稅核課方式亦比照KTV視聽中心。 對於部分商家主張,因未就卡拉OK部分向消費者額外收費,故不應該課徵娛樂稅。稅務局表示:餐廳附設卡拉OK伴唱設備供消費者唱歌娛樂,縱使未就卡拉OK部分另外向消費者收費,但消費者也不是就能隨意自由進出營業場所,並使用卡拉OK娛樂,其唱歌的費用實已內含在餐飲費中,所以仍應課徵娛樂稅。如對娛樂稅的相關規定有任何疑問時,請撥06-2119635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