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多處房地,自行擇定或不擇定戶籍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順序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擁有多處房地,自行擇定或不擇定戶籍地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順序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多處房地,如分別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僅能有一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為避免徵納雙方爭議,並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未擇定時,其適用順序如下: 一、 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所在地。 二、 配偶之戶籍所在地。 三、 未成年受扶養親屬之戶籍所在地。 該局另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者,以共同協議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者,以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申請當年度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最高者為準。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應特別注意,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且該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該處地價稅才可持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此外,重新遷入時也必須再提出申請,否則縱使戶籍遷入符合自用條件,一樣無法適用優惠稅率。 民眾如對地價稅有任何疑問,請向該局或各鄉(鎮、市)公所查詢,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撥總機8226121轉182至187

更新日期:2014/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