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房屋買賣時,應如何辦理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房屋買賣時,應如何辦理契稅申報?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房屋買賣時,常誤以為自己同時也是公司之代表人,即可代表公司向稅捐機關申報契稅事宜,殊不知其實已違反民法第106條之禁止規定。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按公司法第223條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故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如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時,應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並檢附監察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辦理契稅申報。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