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辦理退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二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辦理退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分別重購與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退還出售土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以補貼購買新屋土地總價款之差價。

該局表示,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因住所遷移等因素需要換屋,只要土地所有權人於兩年內分別重購與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出售土地地價時,即可申請退還出售舊屋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有換屋計畫的民眾,可以妥善規劃,利用重購退稅規定,為自己增添一筆換屋基金。

民眾如果疑問,可撥0800-47-6969免費服務電話,該局設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

 

更新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