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與學校性質不同其憑證應貼花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補習班、安親班、各類職業考照班、健身院及技藝講習班等,雖經各該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與一般公私立學校不同,其所書立之各項憑證,仍應依規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出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6條第2款規定:「公私立學校處理公款所發之憑證,免納印花稅」。該等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業務雖與學校有相似之處,但與一般公私立學校性質不同,其所書立之各項憑證仍應依規定稅率貼用印花稅票。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注意有關印花稅法相關規定,不貼用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者,除補稅外還會受到重罰,貼花後要記得銷花,更不能揭下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