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處自用住宅二年內買賣,仍可辦理重購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在二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自用住宅土地,應如何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呢?如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均符合相關規定者,可以合併計算申請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林二出售位於花蓮市及吉安鄉舊有自用住宅房屋各乙棟,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分別為245萬元及230萬元,即賣屋總價值為475萬元,當時分別繳納35萬元及20萬元之土地增值稅共55萬元。其後2年內林二在新北市以自己的名義新購2間房屋,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分別為350萬元及280萬元,即購買新屋總價值計630萬元。若該2間新購房屋土地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亦即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其地上建築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之規定,則林二先前賣掉的舊屋所得其實只有420萬元(475-55=420),還不夠支付總價630萬元的新屋,這時候林二就可以依土地稅法規定向出售土地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在210萬元(630-420=210)的差價範圍內,申請退還先前已繳交的55萬元土地增值稅。 買屋換屋對大部分人來說是一件大事,若是在2年內買屋賣屋,符合重購退稅要件,將出售房屋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申請退還,對補貼購屋無異是一大幫助,故善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可以為您節省許多購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