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所得稅法修正案自103年1月8日施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所得稅法修正案自103年1月8日施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所得稅法第94條之1、第102條之1及第126條修正案,業核定自103年1月8日施行。
    修正案對於所得稅各式憑單採「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之方式,憑單填發單位業依規定期限將憑單填報該管稽徵機關,且憑單內容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者,得免於每年2月10日(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憑單填發期間延長至2月15日止)將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103年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03年2月5日前向稽徵機關申報之10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二、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各式憑單需求,除向扣繳單位申請填發外,亦可以下列方式取得所得資料:
一、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核准的金融憑證,於103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使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或外僑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軟體,經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
二、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三、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納稅義務人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蔡聰慶,電話:04-22612281轉209)

更新日期:201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