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買賣一定要到監理所辦理過戶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車輛買賣一定要到監理所辦理過戶

都教授於4月開徵時收到牌照稅稅單,氣急敗壞的表示該車已於該年2月5日賣給小王了,為何還收到當年度的稅單,經承辦人詢問,其買賣僅書立同意讓渡書,並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車主以為買賣雙方書立同意讓渡書,銀貨兩訖,其手續就算完成,因此常發生未至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致稅捐機關仍依據監理機關車籍登記資料,向原車主核課使用牌照稅,造成原車主權益受損。

該處又表示,車輛買賣係屬雙方私人的契約行為,稅捐機關無從獲悉,因此車輛買賣,必須要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在手續未完成前,除使用牌照稅將由原車主負責繳納外,其相關之罰鍰亦係向原車主追討,原車主如遇有買方不願意配合辦理過戶手續時,可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電洽該處07-3631810詢問。

更新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