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然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稅已依住家用稅率課徵,仍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縱然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房屋稅已依住家用稅率課徵,仍應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所有的房屋,如其房屋稅已依住家用稅率課徵,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已辦竣戶籍登記,又無供出租或營業使用,地價稅欲適用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仍應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部分納稅義務人所有土地上房屋實際已供住家使用,亦無出租或營業,但疏於申請地價稅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致該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千分之10)課徵。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述情事,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才能適用。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倘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 或撥打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也可上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

更新日期:201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