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移送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王君因欠繳稅款遭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於收到該分署傳繳通知書後,因無法一次繳清,是否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或繳納確有困難者,可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該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執行稅款。故本案屬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強制執行的欠稅案件,如王君符合前項規定,可向該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由該分署衡量欠稅金額多寡,核准分期繳納期數及金額。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如有任何一期未依限繳納,該分署所屬分署將取消其分期繳納,並請納稅義務人一次繳清所有欠稅,為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請務必按期繳納,以維自身權益。

更新日期:2014/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