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作農業使用,為何仍須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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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作農業使用,為何仍須繳納地價稅?

有民眾反應編定為都市土地住宅區,作農業使用,為何須繳納地價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22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如非屬農業用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公共設施已完竣,並無限制建築或不能建築之情形,若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並無課徵田賦之適用,依規定應課徵地價稅。所謂公共設施未完竣係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等4項設施尚未建設完竣而言。其中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自來水及電力以可自計畫道路接通輸送者為準;排水系統以能排水為準。

該局進一步表示,103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已全面開始至9月底結束,該清查項目會對縣內都市土地選定變動性高區域,查核公共設施是否完竣,屆時會對公共設施完竣區域改課地價稅。

更新日期:201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