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KTV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者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設置KTV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者應課徵娛樂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營業人以開立餐廳為名,卻經營卡拉OK、KTV等視聽歌唱業,其收取入場費、包廂歡唱費、點唱設備費、場地租賃費等及其他與視聽歌唱娛樂有關之費用等,均核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依法課徵娛樂稅,且併同上開費用強制收取之餐飲基本費、清潔費及服務費等,亦屬娛樂價款之一種,亦應課徵娛樂稅。
  該局呼籲開業者若有未辦理娛樂業開業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請儘速向稅務局補辦,以免查獲被處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補徵其漏稅額。

更新日期:2014/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