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課徵範圍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營釣魚、釣蝦場、游泳池及水療〈SPA〉場所,非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6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應免予課徵娛樂稅。但上述場所如兼營電子遊戲機、視聽歌唱設施〈卡拉OK、KTV或MTV〉或併設有其他娛樂設備,如投幣式電動搖搖馬及電動釣布娃娃機等機動娛樂設備者,則屬於娛樂稅法的課徵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價、收費額或娛樂設施核課娛樂稅。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未辦登記及徵免手續一經查獲,將被處新台幣15,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鍰;不為代徵或短徵、短報、匿報娛樂稅者,除追繳娛樂稅款外,並按應納稅額處5倍至10倍罰鍰。稅務局本於愛心辦稅原則,特別提醒業者,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務必於事前辦理娛樂稅代徵報繳手續,以免違法遭受處罰。

  稅務局表示:若營業人有娛樂稅之相關問題,歡迎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更新日期: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