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應納稅捐得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禁止處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欠繳應納稅捐得對納稅義務人之財產禁止處分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除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移送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得就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之財產,依該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等方式規避滯欠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得對欠稅人財產為禁止處分,亦即欠稅人無法移轉名下財產!也就是說,當欠稅人名下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通知地政或監理單位等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登記,將會對欠稅人的財產運用產生影響,此時不僅無法變賣財產,也不能以財產為融資貸款之抵押設定。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指的欠繳應納稅捐,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繳納者;所稱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按房屋現值加2成計價,並依稅捐債權確保原則計算須扣除原已設定之抵押權金額。又經依法辦理禁止處分之財產,除非義務人提供擔保或繳清稅款,否則,不得要求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該局提醒,接獲稅捐繳納通知書請如期繳款,如對核定稅捐有疑義,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管轄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切勿置之不理,否則除遭稅捐稽徵機關為稅捐保全之處分外,並應移送強制執行。民眾如有疑義,或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

更新日期: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