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領有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之補償費,要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若領有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之補償費,要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水上鄉許先生來電詢問:與地主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取得補償費,是否需要報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民眾承租耕地,由於地主終止租約,領有概括性補償費(佃農補償金),即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應依規定以補償費半數合併列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另外提醒民眾,其他所得應列報綜合所得稅,申報期為每年5月份,若未依規定申報除了補稅亦會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 黃課長志寶
聯絡電話:05-3621010 分機200

更新日期:2014/03/01